中新湛江网7月9日电 近日,遂溪法院审理终结一宗抢夺案,被告人陈某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6年2月1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尚开摩托车搭着女朋友由广前糖厂往城月镇田头村方向行驶,在五里堂村路口路段,见到一对夫妇停着摩托车搂着孩子睡觉,且摩托车后架箱上放有一个手提袋,遂起歹念,送其女朋友到城月镇207国道收费处,让她下车,并骗她有事要办,叫她先回去。被告人陈某尚开车返回上述路段,见到这对夫妇还未离开,即开车上前靠近,乘其不备时,伸手抢走事主苏某的手提袋(内有现金2000元、银行存折一本、身份证和钥匙一串等物),后加速离开现场。次日,事主苏某通过熟人向被告人陈某尚要回被抢的1650元及以上的物品,另外的350元被陈某尚吸毒花去。
2006年4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尚伙同蔡某(另案处理)窜到本县城月糖厂路段时,见到事主苏小某开摩托车往城月方向行驶,且肩上挂着一个手提袋,经合谋后,由被告人陈某尚开摩托车上前靠近,蔡某则伸手抢走苏小某的手提袋,袋内有现金60元、价值500元的三星牌168型手机一台、以及各种证件。蔡某在抢袋过程中,由于用力过大,致使苏小某倒在地上。
2007年9月27日凌晨许,被告人陈某尚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本县城月雷林市场准备作案时,被雷林公安干警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256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尚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判处。